中國央行欲為民間借貸正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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央行負責人10日接受媒體採訪,力挺民間借貸是正規金融的有益補充,具有制度層面合法性。央行還公開表態稱,「應該將這類經批准從事專業放貸業務的機構或組織從一般意義的民間借貸主體中分離出來,作為專業放貸人對待」。

目前在中國法律體系中沒有「民間借貸」這一概念,它是相對於正規金融而言,泛指在國家依法批准設立的金融機構以外的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組織等經濟主體之間的資金借貸活動。

民間借貸受法律保護

據新華社北京十日消息:央行負責人表示,民間借貸是社會經濟發展到一定階段,企業和個人財富逐步積累、產業資本向金融資本轉化、正規金融尚不能百分之百滿足社會需求等多種因素綜合作用的結果,帶有一定的必然性。

與正規金融機構融資相比,民間金融有自身特點和優勢,如信息蒐集和加工成本低,手續便捷、方式靈活、交易成本低,靈活的貸款催收方式和特殊的風險控制機制等。

該負責人說,民間借貸具有制度層面的合法性。民法通則、合同法等法律法規構築了民間借貸合法存在與發展的法律基礎和制度環境。在遵守相關法律法規前提下,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組織之間有自由借貸的權利。只要不違反法律的強制性規定,民間借貸關係都受法律保護。如果違約,可以協商,也可以通過民事訴訟的途徑解決。

與其他經濟活動一樣,民間借貸也會伴生一些違法犯罪行為,主要由公安、司法等部門通過行政及司法手段予以處罰和打擊。該負責人說,對於非法吸收公眾存款、集資詐騙、高利轉貸、洗錢、金融傳銷、暴力催收導致的人身傷害等違法犯罪行為,應當依據相關法律法規予以嚴厲打擊和懲治。

利率可適當高於銀行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借貸案件的若干意見》規定,民間借貸的利率可以適當高於銀行的利率,各地人民法院可根據本地區的實際情況具體掌握,但最高不得超過銀行同類貸款利率的4倍。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護。

該負責人說,由於民間借貸游離於正規金融之外,存在交易隱蔽、風險不易監控以及容易滋生非法集資、洗錢犯罪等問題,這就需要通過修訂與完善相應的法律法規予以引導和規範。

該負責人說,對於民間借貸,應區別對待、分類管理:一是對合理、合法的民間借貸予以保護。二是對投資諮詢公司、擔保公司等機構的借貸活動,各地政府和金融監管部門要依法加強監督和引導。三是對非法吸收公眾存款、集資詐騙等非法集資、高利轉貸、金融傳銷、洗錢、暴力催收導致的人身傷害等違法犯罪行為,公安、司法部門介入,嚴厲打擊。

據悉,有關部門正在研究、試點與完善民間借貸跟蹤監測體系,以期為經濟決策及宏觀調控提供更為全面的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