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上如果您在渣打銀行的貸款繳款正常的話
銀行是會願意讓你再申貸的
但是也是要依照你的工作資料來評估可貸金額
比較需要注意的是因為你前貸才申請半年
有可能銀行會以近期增貸婉拒你的借貸款
建議如果有貸款的需求可以在參考其他銀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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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也是要依照你的工作資料來評估可貸金額
比較需要注意的是因為你前貸才申請半年
有可能銀行會以近期增貸婉拒你的借貸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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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貸法則
企業在處理會計活動時,就是在找出所受交易影響之資產、負債、業主權益、收入、費用等會計科目,
利用衡等式與借貸法則來加以記錄。會計上利用T字帳作為記錄科目變化的工具。
T字上方記錄科目名稱,左邊稱為借方(Debit),右邊稱為貸方(Credit),記入借方稱為借記 (動詞),
記入貸方稱為貸記。 一般會計採「複式簿記」,表示一交易發生至少影響兩個會計帳戶,
其中一個採記入借方,另一個採記入貸方。
汽車的行照相當於人的駕照(允許你在馬路上行駛),汽車新領牌照登記書才是汽車的身份證。
當時你辦車貸的那家銀行應該會把你的汽車新領牌照登記書拿去監理站作抵押設定,
你可以去監理站查查看是否為禁止異動,
所以只有你貸款的那家銀行在你未繳款的情形下才有權利將你的車拖走,
跟你討錢的應該是當舖或者是錢荘,但是借據上又沒有任何你的簽名,
所以基本上該張借據是不成立的,他只要動你的車就屬於偷竊行為,
如果你怕你的車不見,建議你可以跟保險公司保竊盜險,
或者你可以暫時將車停在停車場內或者私人場所避避風頭,一般來說,行照是不能借錢的!
Q:
合夥人A 擅自挪用公款借貸給第三人B, 事發後 A君同意簽下一個半月本票給我,但B君一直不願出面證實他有跟A借錢,因為A君名下並無資產,請問~
我該如何才能直接跟B求償 ? 或有其他建議可讓B也變成連帶關係人 ?
PS: 我手上有一份A的自白錄音敘述他把錢挪借給B的金額
A:
1.自白錄音帶只能作為佐證,不能作為正式證據。
2.A君挪用公款不論是做何用途,其已構成侵占之要件,因此,公司是可以針對此一部分提告。
3.至於B君,因B君在這件事情上面並沒有法律責任(就算與A君之借貸行為是事實),所以公司不能對B君作求償行為。
4.在這件事情(侵占公款)上,B君又不知情,所以不能強制要求B君成為連帶關係人,但公司可以要求A君(由A君要求B君)在其簽署之本票上加註B君(B君背書)為連帶擔保人。
最後,若A君與B君之間並沒有財務糾葛,那麼A君之指控(將公款借給B君),就變成詐欺公款之說詞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