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費借貸契約 VS 使用借貸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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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第 464 條稱使用借貸者,謂當事人一方以物交付他方,而約定他方於無償使用後返還其物之契約。

如:借車,借筆,借電腦……等,只要是物

民法第 474 條稱消費借貸者,謂當事人一方移轉金錢或其他代替物之所有權於他方,而約定他方以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返還之契約。

當事人之一方對他方負金錢或其他代替物之給付義務而約定以之作為消費

借貸之標的者,亦成立消費借貸。

如:向朋友借錢,或向銀行貸款

會計借貸法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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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要清楚了解一個會計科目是屬於五大類的哪一類。

2.要清楚五大類增加時是借記,那減少必貸記;反之,增加時是貸記,那減少就會在借記。

您要清清楚楚的用心下去,這是會計的最基礎,您不會,會計的路您不用走了。會讀的很辛苦。

借貸之意義

會計上「借」、「貸」是代表帳戶的方位,左方稱為借方,右方稱為貸方。利用會計方程式及借貸平衡的理論,將交易所引起之會計要素的增減變化,記入適當帳戶的借方或貸方。

會計方程式:資產=負債+業主權益 ←用T字帳會成如下

    借方 資產=負債+業主權益  貸方

      資產增加| 負債增加

           |業主權益增加  

而收益增加會做業主權益增加,所以收益的借貸法則與業主權益相同反之費損會做之減少,為反方相。故形成下面的變化。借貸法則來變化,會產生25種變化,而這25種變化也不用死記只要你記得下面的借貸法則就好了,原則是一定要平衡,沒平衡就是你放錯了。哪個會計科目屬於哪性質(資產、負債、.......五大性質)一定要會,還有就~如:備抵呆帳是資產的減項、進貨折讓是銷貨成本的減項......等。一些減項科目放原本借、貸方向的反方向。

借錢借貸契約有三個重點:
第一個:消費借貸合意
第二個:交付借貸物
第三個:履行期屆至

以下就是有關借據的寫法,可以做為前述三件事的舉證證明:

     借   據
茲借貸人OOO向貸與人OOO借款新台幣(下同)OOO元,貸與人同意並現將借款現金OOO元交給借貸人(借貸人:   簽章),借貸人並承諾於民國OO年OO月OO日連同本金加計利息共OOO元,一並返還貸與人。為恐口說無憑,特立此據。
此致貸與人OOO。



     立據人即借貸人:          簽章



     住所:



     身分證字號:



中華民國OO年OO月OO日


PS:可以的話,請對方再簽發本票給你(記得要填載發票日),並在借據上再寫明「借貸人並簽發本票號碼OOOOOOOOO號,面額OOO元,給予借貸人,擔保借款人於還款日到期,返還借款」等字樣。這樣一來,如果他未還款,直接持本票向法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票據法第一百二十三條)。

不管你是用什麼方式,會還錢的就是會還,不會還的,即使你快餓死,他也不會理你。

動產,不動產抵押?
銀行第一順位都拍不夠,你若是第二順位也没搞頭。

本票借據有啥用?老早就脫產脫光光了!
以前借錢給朋友就是這樣,從此人間蒸發,名下什麼也没有,只能自認倒楣。

現在學聰明了,救急不救窮,要借吃飯錢可商量,要借其他就裝窮。
看過有網友說去開一帳戶,裡面放少少的錢給他看,你也只有這些。
我們是會推給另一半或家人,說錢都是別人在管,自己也没辦法動。
最多借個二千元,當做他這個星期的吃飯錢了,順便買他的人格。

若是要借錢,你心裡要有一點自覺,那就是一去無回,自然就會盤算別給太多,以免大失血,就當做善事花掉,心裡比較不會痛。因為有辦法還的人,自己去銀行借就有了,會跟你借,大部分應是都不會還的居多。

同學借錢不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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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真的
這社會不適合把錢借來就去的= =
你也不應該這樣莽撞的借錢給人家~"~


冒昧的請問
你們有利契約或什麼之類的嗎?
如果有的話
我想你可以去跟師長或他們父母反應


再不然就是
一直盧他吧
見一次要一次

而且怎麼有這種人

真討厭


但我想
小錢就算了
當作看清這個人的代價吧


"我想你可以去跟師長或他「的」父母反應"

只能說

在好的友情
碰到錢就毀了 ...


不過我想
自己的事情
還是不要動不動就牽到父母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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