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貸?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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契約。也就是說,就您所稱之狀況,似乎您從未"允受"贈予,因為您已經拒絕了贈與,因此即使您的岳父母將錢匯給您,並不因此即完成贈與,因為匯款是物權行為,是單方行為,本身無法確定原因係贈與或借貸,結論是您的拒絕使贈與從未成立。

借貸的情形單純:之後雙方簽訂借據乙紙,除非有詐欺脅迫錯誤或虛偽意思表示等(依照您的描述均無這些狀況),法官百分之九十會認定雙方已有借貸之約定,至於借貸的要物是否完成?當然已經完成,因為兩百五十萬您已經取得了。民法並未規定借貸之約定與要物須同時完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