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本票,借貸糾紛

某人於民國72年5月25日向小弟借貸現金48000元整,
(借貸當下開立本票給小弟)
5個月期滿後欲向某人追討此筆借款,卻忘了本票身在何處,
沒了本票,某人拒絕還款………..一肚子委曲
今年大掃除時,意外發現這張本票.
於是持這張本票找上某人.某人嗆聲,超過20年了拿去擦屁股吧!
事隔24年之久,這張本票是否如某人所言,已喪失法律效力?
我還能向某人追討此筆借款嗎?

貴 網友您好:
如果你找到的這張本票上並沒有寫明償還日期及簽立日期的話,可據以向法院申請支付命令,但若該本票有記載借貸日期為民國72年5月25日,迄今已超過十五年以上,根據我國民法第125條規定:請求權,因十五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因此如果你向法院請求時,除非他放棄此一消滅時效的主張權利,您尚有機會追討此筆借款,但若該債務人在您聲明後,懂得向法院主張你的請求權已達消滅時效聲明的話,您就無法追討該筆借款了.

張綺倫拚超偶 老媽借貸度日

台視、三立第二屆「超級偶像」參賽者張綺倫,多年來一人撐起家中經濟重擔,但因為參賽減少駐唱工作,媽媽只好將房子二胎借貸,供應家裡開銷。

張綺倫多年前和蔡依林參加同一比賽MTV「新生卡位戰」,原本有機會和唱片公司簽約,卻為了養家難以放下南部的工作,只好暫捨發片夢想,今年在樂團團員林宗興的鼓勵下,再次參加歌唱比賽,卻又因此讓家中經濟陷入困境。

張綺倫的爸爸臥病多年,又在1年多前去世,因為媽媽並無工作,她多年來一肩扛起家中開銷,每月4萬多的駐唱收入,都全部交給媽媽付房貸和支出,但最近因為比賽,收入銳減一半,媽媽只好偷偷再將房子貸款,並難過表示為了省支出而不能北上看她比賽,但已進入15強的張綺倫仍堅強說,一定會繼續比到最後。

借貸契約重點

如果你還沒有借親人錢,只要把握兩個重點:

1.簽一份借據即可,上面有他親筆簽名

2.然後將借貸款項匯入對方的戶頭(這樣就有銀行的資料可以證明將錢交付給對方,存入了對方戶頭)

如此一來對方不太可能抗辯被脅迫,因為依常理來看,不可能有人會脅迫對方,然後又把錢借給對方。

錢財的借貸

婚姻之後,資源的共享與生活所需的倍增,是最先體現的特質;在兩人的合作之下,錢財的互通,是不可避免的事情,於是而產生的借貸關係,便成為八宮的主要意義之一;於是換成工商的職務,則仍屬於財務的部門,所不於二宮的現金收支,八宮還有錢財調度的任務(包含與國家金錢關係──稅務),所以是屬於較高層次的會計師。

  而這種關係的結合,畢竟是來自於兩個不同世界,於是在兩人無法成為一體時,他人的托累、自己無法掌控的莫名麻煩事,也會因此而平添許多,故而八宮在占星學中又稱為疾厄宮,表示意外的災害;所以為了避免意外的事故,人我合作之初或借貸之前,通常會有的徵信調查,又延伸出八宮具有調查的功能,於是我們藉此轉換組織結構時,市調部門與對內的政風室,便是八宮所擁有的職能。

避免借貸一去不還情況發生

以往可能放心無條件借錢給一些親朋好友,但因為這波景氣不佳,為避免自己被牽連,如親朋好友也是借錢去開店做生意,你應言明利息、貸款時限、如何還錢等條件說清楚,因此店家必須量力而為,仔細衡量借錢一方的財務狀況、還債能力、知曉其如何還債等等,再考慮借貸出去。不然就是參與投資擁有權利和監督權利,方便監督看管營收狀態,以避免某日突發生倒閉事件時,借錢者消失無影無蹤的麻煩事件。

訂定正式借據,借錢給親朋好友還要打借據,似乎有點不通人情,但言明一切雙方日後也才不會反目相見,讓借錢者知道這是商業往來,不是私人借貸,借貸金額大訂定正式借據時,可能得找第三者在場擬定正式契約,如是小額借貸,就近到文具店買普通借據即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