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員不得借錢予同僚或代其安排借貸

香港警察可能是世上最不自由的職業,為「做好這份工」所須犧牲的個人權利,空前絕後。

最苛刻的,莫過於在紀律聆訊中,警察沒有聘用「辯護律師」的權利,這項嚴重牴觸人權的限制,於今年三月始被法院取締。然而,禁止警察參與職工會、不得發出匿名信、不得參與政治活動,亦不得組織銀會……除非事先獲得批准,不得兼職賺「外快」……這種種的限制是否也違反《人權法》,倒是有趣的課題。

《警察通例》的戒條,儼如緊箍咒。除上述之外,警員不得借錢予同僚(包括輔警),或代其安排借貸,也不能讓職位較其低級的同袍作貸款擔保人。警員雖可求助警察職工會的福利金,但萬一被指為「不慎理財」,卻有機會受紀律處分,財困的警員,委實進退兩難。

《基本法》賦予港人的「出入境自由」,警察也受盡掣肘。二○○六年四月前,警員凡要赴澳門旅遊,均須先填寫申報表格,將出發日期、目的及聯絡電話等交代妥當,由上級批准。在二○○○年七月之前,甚至連前往內地也須申報,否則會遭受紀律處分。此例源自殖民年代,由於港英政府怕警員與「共黨」勾結,而採取之保安手段。另有一說,指是為避免有人沉溺於賭博及色情場所云云。

付出如許的代價,薪金又是如何?現時新入職警員之起薪點為一萬六千一百六十元(中學會考三科及格的情況),頂薪是二萬三千一百二十五元,比起一個快餐店經理,差不了多少!香港的「警權」,委實並不「過大」也!